使用企業備用金時,難免會發生返還多余備用金的情況。退回多余備用金時,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退回多余備用金的賬務處理
企業財務出納在處理備用金問題時,無論他人手上所持是庫存現金還是銀行收取款項,均不需要開借條證明,而是取得銀行回單或者開具的相關收據;按照企業規范要求,出納在領取交款人所支付的現金時,應做好相應的財務處理,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退回多余備用金時:
借: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支取備用金的會計分錄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從銀行提取現金作為備用金:
借:庫存現金
貸:銀行存款
對于多提取的備用金存入銀行時:
借:銀行存款
貸:庫存現金
當出差人員借款作為備用金時:
借:其他應收款——備用金
貸:庫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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