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經收取的款項,稱為合同負債,與應付賬款有著一定的區別。對于企業的合同負債,應如何做賬?
合同負債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合同負債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按照該已收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向客戶轉讓相關商品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企業因轉讓商品收到的預收款適用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再使用“預收賬款”科目及“遞延收益”科目。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已經收到的合同對價或已經取得的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金額。
合同負債是否包含增值稅?
合同負債不包含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第四十條規定: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
企業轉讓商品之前已經收取的或應收取客戶的對價當中,有可能包含預計將來向政府部門繳納的增值稅,而非針對客戶,因此包含的增值稅不應計入合同負債科目,否則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