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發票,認證增值稅時,應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核算,相關賬務處理是什么?
增值稅發票認證如何做賬?
1、企業取得未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會計分錄為:
借:原材料等(根據發票內容計入對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企業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認證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是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活動本期應交納的增值稅。本項目按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差額填寫。應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納稅人企業進項稅大于銷項稅,致使應交稅金出現負數時,該項一律填零,不填負數。
增值稅發票認證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等期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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