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車間領用包裝物,可通過生產成本、周轉材料科目進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其會計分錄應怎么做?
生產車間領用包裝物分錄
生產領用包轉物,應按照領用包裝物的實際成本,借記“生產成本”科目,按照領用包轉物的計劃成本,貸記“周轉材料—包轉物”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會計分錄:
生產領用:
借:生產成本
材料成本差異(倒擠,可能在貸方)
貸:周轉材料—包裝物
隨同商品出售而不單獨計價:
借:銷售費用
材料成本差異(倒擠,可能在貸方)
貸:周轉材料—包裝物
隨同商品出售且單獨計價: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成本
材料成本差異(倒擠,可能在貸方)
貸:周轉材料—包裝物
材料成本差異指材料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間的差額。實際成本大于計劃價格成本為超支;實際成本小于計劃價格成本為節約。外購材料的材料成本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材料采購業務的工作的質量。
周轉材料是什么?
周轉材料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是仍然保持原有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包括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建筑承包企業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和其他周轉使用的材料等。
按其用途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模板,指澆制混凝土用的竹、木、鋼或鋼木組合的模型板,配合模板使用的支撐料和滑模材料等。
(2)擋板,指土方工程用的擋土板以及撐料等。
(3)架料,指搭腳手架用的竹、木桿和跳板,及列作流動資產的鋼管腳手等。
(4)其他,指以流動資金購置的其他周轉材料,如塔吊使用的輕軌、枕木等。這些材料在施工中能長久周轉使用,起著勞動資料的作用,但由于種類很多、價值較低、使用期短、更換頻繁,為簡化手續,我國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視同材料對待,列為流動資產,以流動資金為其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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