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入設備時,應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進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具體會計分錄應如何編制?
購入設備的會計分錄
1、公司購入設備,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設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公司名稱
2、支付購入設備款項,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公司名稱
貸:銀行存款
3、按月進行折舊的計提,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根據費用所屬部門計入對應科目)
貸: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屬于資產類科目。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設備折舊年限如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因此如果是生產設備,則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如果是電子設備,則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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