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去年底與客戶簽訂了一份賒銷合同,貨物已發出,尚未開具發票。 由于未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企業未進行增值稅銷項稅額及收入的確認,請問此種操作是否合規,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由于企業與客戶簽訂的賒銷合同中約定了收款日期,且尚未到約定的收款日,因此企業去年底并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不確認銷項稅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由于企業貨物已發出,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因此企業可以確認收入。又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第一條第六項規定,會計上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通過“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進行核算。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待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由“待轉銷項稅”轉入銷項稅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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