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行建造廠房買的變壓器,是不是無論會計上怎么處理,都應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嗎?
答: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房產的原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第一條的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如果上述變壓器,以房屋為載體,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反之,一般可以不并入固定資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因此,需要判斷上述變壓器是否可以“隨意移動”而評估確認是否計入房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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