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受讓的無形資產,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為5年,請問是否可以按照10年進行分期攤銷?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因此,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無形資產攤銷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累計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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