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由于對方因合同違約支付的違約金,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的違約金需要確認收入。
收到合同違約金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營業外收入-罰款收入
營業外收入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各種收入。營業外收入并不是由企業經營資金耗費所產生的,不需要企業付出代價,實際上是一種純收入,不需要與有關費用進行配比。因此,在會計核算上,應當嚴格區分營業外收入與營業收入的界限。通俗一點講就是,除企業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營業務以及附屬的其他業務之外的所有收入是為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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