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銷員工取暖費時,可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核算,具體賬務處理該怎么做?
報銷員工取暖費如何做賬?
先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然后再分配到費用中。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銀行存款
然后進行分配:
借:生產成本(生產工人)
管理費用(管理人員)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內容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即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所指的辭退福利;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取暖費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取暖費是否屬于上述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通知中,稅務總局并沒有明確規定,各省市一般是按照地方標準執行。
但取暖補貼是用人單位向員工發放的一項福利,其有權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一般采取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取暖補貼或報銷的取暖費在一定額度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可參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04]10號)文件:
政府、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居民住宅取暖費,多渠道籌集資金。各級財政、單位用于職工供熱采暖的費用在原經費渠道不變、總量不減的前提下,作為供熱采暖補貼由單位直接發給職工和離退休人員,變“暗補”為“明補”。采暖補貼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發給個人后,免征個人所得稅。
《河北地方稅務局關于關于取暖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236號)文件:
公務員、非駐石省直單位、企業職工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取暖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職工取得取暖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3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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