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會計人員而言,由于個人疏忽丟失發票的,在沒有入賬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答:發票丟了,沒入賬的情況下可以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向稅務機關報告。
按照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不再需要登報聲明作廢。當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需要妥善保管發票,如果發生發票丟失或者擅自損毀的情況,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與開票方聯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有關規定,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全部丟失的情況下,納稅人可請銷售方提供已開具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并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以此來作為購買方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和記賬憑證。
另外,納稅人如果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在這兩種情況下,無需和開票方聯系,納稅人自行復印對應聯次即可正常入賬和抵扣。
請注意,在全國均已上線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基礎上,對應發票信息已經能夠通過平臺進行查詢和查看,納稅人丟失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后,已無需前往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可憑相應發票的其他基本聯次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三、正常選擇確認并抵扣。
為了便利納稅人操作,稅務總局已經將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升級為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信息下載等服務。納稅人可以對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使用用途進行“一站式”確認,按照發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
請注意,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選擇確認發票用途以后,還需要在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正確填報,方能完成對應進項稅額的抵扣。
發票丟了補做入賬處理: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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