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為促銷A商品,開展“買一贈一”活動。凡購買A商品者,同時取得企業贈送的B商品。請問企業以買一贈一方式銷售商品時,應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因此,對于買一贈一方式出售的A商品,應將其總銷售額按照相應公允價值比例來分攤確認銷售收入。
買一贈一的賬務處理
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A商品
主營業務收入——B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確認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A商品
主營業務成本——B商品
貸:庫存商品——A商品
庫存商品——B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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