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的商業交易活動中,賣方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在發出商品之前,都會要求買方支付定金。支付定金時,應如何做賬務處理?
支付定金的賬務處理
一般來說定金計入“預付賬款”來進行處理:
1、預付定金時: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2、后續金額已支付,收到貨物或服務提供已結束: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預付賬款
銀行存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原則上定金的數額是由交易雙方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約定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預付賬款介紹
預付賬款屬于資產類科目,增加記借方,減少記貸方。預付賬款情況不多的企業,可以將預付的款項記入“應付賬款”的借方,收到商品后再沖銷。預付賬款業務較多的企業,可以下設明細賬。
企業的預付賬款一般不用計提壞賬準備,但若有確鑿的證據表明企業預付賬款的性質已經發生改變,或者確定無法收到貨物的,比如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則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或轉銷壞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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