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由于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屬于勞務報酬?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八、關于董事費的征稅問題:
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二、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若是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稅;若是個人擔任董事、監事,同時也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的,則相應取得的董事費和監事費,應屬于工資薪金,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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