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根據內部管理規定需要打印出來,以紙質形式存檔,但是打印出的紙質在銷售方(章)那邊就沒有相應的紅章,請問還需要銷售方再蓋上發票專用章嗎?
答:不需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企業自行打印電子發票時,由于電子發票在開票系統中開具的時候已經自動生成了電子簽章,因此企業無需再要求銷售方額外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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