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因損壞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需要計提減值準備。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后,應如何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應如何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中規定,對于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時,應當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率和折舊額的確定方法,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后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
固定資產減值如何理解?
固定資產發生損壞、技術陳舊或者其他經濟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這種情況稱之為固定資產減值。如果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應當按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
固定資產折舊分錄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計提的折舊應當記入“累計折舊”科目,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會計分錄如下:
借:制造費用(生產用固定資產的折舊)
管理費用(行政用固定資產的折舊)
銷售費用(銷售部門用固定資產的折舊)
在建工程(用于工程的固定資產的折舊)
研發支出(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的折舊)
其他業務成本(經營租出的固定資產的折舊)
貸: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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