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如果沒有達標,則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情況下能否申請延期繳納?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殘保金繳納的賬務處理
從新的會計準則來看,殘疾人保障金通常情況下都是計入管理費用,殘疾人保障金提取時,借記“管理費用-殘保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殘保金”科目;實際上繳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殘保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如果金額對利潤有很大影響,可以一次評估,按票面一次進,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
殘保金如何計算?
根據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殘保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注意事項: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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