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到外市出差,在當地找個人房東租房住了1個月,雙方有簽訂租房合同,那么是需要房東在當地稅務局代開發票才能稅前扣除嗎?如果房東不愿意,是否可以拿合同到稅務局代開發票?如果不能,只能納稅調整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三、其他個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由受托單位代其向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個人房東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且金額超過500元,此支出根據相關規定企業需要取得合規的發票方可稅前扣除,因此,需要房東到當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且需要在此不動產租賃發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如果房東不愿意,由于此租賃業務是在外市的,原則上不可以在本市代開發票,如果企業實在無法取得發票,只能做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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