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企業最大稅務風險之一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然而在實務當中也存在很多虛開普通發票的情況,那么虛開普通發票是否構成犯罪?會有什么后果?
虛開普通發票會有什么處罰?
一、行政處罰
1、虛開發票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將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虛開發票金額超過1萬元的,將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2010年第587號)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種虛開發票情形: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刑事處罰
1、情節嚴重: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將處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什么情況下虛開普通發票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1]47號)有關規定,虛開普通發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
2、虛開發票金額累計數額為四十萬以上;
3、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財務人員如何規避虛開發票行為?
1、供應商的選擇
首先財務人員應在供應商的選擇上進行把關。經常換名字的、發貨物流半徑以外的、辦公地址是居住地的,都應高度重視。通過審查供應商的資質,保證所選擇的供應商是可靠的,以此降低虛開發票的風險。
2、銷售發票的開具
企業應如實開具銷售發票,以此保證整個業務鏈條下的良性循環。
3、保證發票的真實性
作為收票方的財務人員,收到發票的同時,一定要查驗該發票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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