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外費用是企業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以外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什么內容?
價外費用包括什么內容?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詳細地規定了價外費用的內容:是指銷售價格以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凡是價外費用,無論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如何計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增值稅價外費用的會計核算
案例:A向B銷售貨物一批,適用稅率為17%,合同約定的含稅價款117萬,因B延遲付款向A支付利息11.7萬元,則A收到的128.7萬元,應當全部按照17%計稅,開具發票時,選擇貨物對應的編碼,金額為110萬元,稅額為18.7萬元。
會計核算方面,不宜直接把銷售額全部計入營業收入,而應當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結合業務實質進行職業判斷。
一般而言,價款部分可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價外費用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利息費用應沖減財務費用;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代收、代墊款項應計入往來;包裝物租金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購買方作相反的會計處理。
上例中的價外費用對銷售方而言,實質上屬于利息收入,應當沖減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 128.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元
財務費用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7萬元
購買方的處理為:
借:原材料 100萬元
財務費用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萬元
貸:銀行存款 12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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