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法人資格是什么意思?獨立法人資格和法人資格之間有什么區別?如果對這部分知識點不太了解,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獨立法人資格是什么意思?
1、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p>
2、《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p>
一般來說,典型的企業法人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均為獨立的法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也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只是因為他們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業法人”。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質屬于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公司法》上的獨立資格。
企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是指企業的成立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即確立了其法人資格。企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后,可以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并且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而未經登記核準的企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都是非法的。
企業法人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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