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同家企業的增值稅發票,蓋的是發票章卻有(1)、(2)這樣的編號,但是發票章的公司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都是一樣的,相信不少會計人有遇到這樣的情況。發票專用章上的(1)是什么意思呢?
發票專用章上的(1)、(2)是什么意思?
有些企業業務比較多,會使用不止一枚發票專用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規定,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收到一份發票,抵扣聯蓋的是發票章(1),而發票聯蓋的是發票章(2),這樣的發票合規嗎?
答:兩聯上的發票章,只要公司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確實都屬于同個開票方,那么收到的這份發票是符合規定的,不需要退回給對方重新開具。
增值稅電子發票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4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也就是說,電子發票上相應位置已有開票系統生成的電子簽章(即發票專用章),不需要另外再加蓋發票專用章,開票方和受票方都可以自行打印。
如果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會有什么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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