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周轉材料”科目下的二級明細科目為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對于周轉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應如何區分?
周轉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區別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各種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周轉使用的容器等。其特點是單位價值較低,使用期限相對于固定資產較短,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實物形態不變。
周轉材料,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如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
周轉材料包含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實踐中,一般是以是否需要繼續安裝才能發揮其作用作為兩者區分的標準。低值易耗品一般是指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它們不需要繼續安裝就能發揮作用,比如鉗子,拿來就能使用。 而周轉材料主要是指鋼模、木模板、腳手架等。它們都需要進行安裝后才能發揮作用。如腳手架需要用卡扣安裝搭建后才能使用。
低值易耗品會計分錄
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如果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計入成本):
借: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
貸:銀行存款等
領用低值易耗品會計分錄: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
低值易耗品攤銷一般有2種方法:
1、一次攤銷法。一次攤銷法是指在領用低值易耗品時,就將其全部價值一次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的方法。
2、五五攤銷法。五五攤銷法,是指在低值易耗品領用時攤銷其賬面價值的一半,報廢時再攤銷其賬面價值的另一半,并注銷總成本的一種攤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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