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積是企業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產,一般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年末計提盈余公積時,怎么做賬務處理?
年末計提盈余公積賬務處理
借:利潤分配-計提法定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計提法定盈余公積
盈余公積是什么?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積兩類。一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盈余公積;另一種是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是指按照企業凈利潤和法定比例計提的盈余公積提取的,所以是在年末一次計提。具體時間因地區和政策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別。結轉損益后的本年利潤,先用于彌補虧損,然后提取所得稅,所得稅后利潤在依次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分配優先股股利,分配普通股股利,最后將未分配完的利潤轉入未分配利潤。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在計算法定盈余公積的基數時,不應包括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可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轉增資本(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
利潤分配是什么?
利潤分配是企業在一定時期 (通常為年度) 內對所實現的利潤總額以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按規定在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分配。
利潤分配的程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1) 以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加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即企業全部所得額,以此為基數,在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前,按規定對企業的聯營者、債權人和企業的免稅項目,采取扣減的方法進行初次分配。所扣除的免稅項目主要有:分給聯營企業的利潤、歸還基建借款和專用借款的利潤、歸還借款的利潤、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以及企業各種單項留利(如留給企業“三廢”產品的凈利潤、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 等。對于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在進行稅前利潤分配后,應在承包經營期內按承包合同規定的形式 (上交利潤遞增包干,上交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潤,不再計征所得稅和調節稅。全部所得額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額,即為企業應稅所得額。
(2) 以企業應稅所得額為基數,按規定的所得稅率和調節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稅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再次分配。應稅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后的余額,即為企業留利。
(3) 以企業留利為基數,按規定比率將企業留利轉作各項專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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