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購買方如果丟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的,可以憑抵扣聯的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如果是丟失了增值稅普通發票,要怎么處理呢?
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處理
企業發生真實的業務,有相關的合同、入庫憑證、付款憑證等,但不慎將售貨方開出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的發票聯)丟失,納稅人能否將售貨方提供的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代作原始憑證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五條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2.普通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43號)第二條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記賬聯留存在銷貨方作為記賬憑證,也是記錄交易金額、交易數量等經濟業務發生情況的法定憑證。因此在發票聯丟失的情況下,增值稅普通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可以作為企業的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如果丟失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可以取得銷售方蓋有公章的證明、記賬聯復印件,經會計負責人和單位主管人員批準后作為原始憑證入賬,并以此復印件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具體要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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