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若是未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行政部門將按規定征收相應的滯納金。用人單位支付社保滯納金時,如何編制會計分錄?
企業支付社保滯納金時:
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支出不得扣除;社保滯納金不屬于稅收滯納金,因此,企業支付的社保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但在實務中,企業進行社保滯納金的財稅處理前需了解本地區有關部門的政策文件及具體操作。
每月應繳社保滯納金計算公式為:
社保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兩位小數)=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滯納天數×0.5%;
其中,滯納天數=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繳納社保會計分錄
計提工資、社保時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工資
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住房公積金
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社保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企業承擔部分)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承擔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承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繳納社保和申報個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企業承擔部分)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承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承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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