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一塊土地使用權時,以無形資產科目入賬,之后建造房屋,通過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將在建工程轉入到固定資產當中。那么在計征房產稅時,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是否和房屋價值一起作為計稅依據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定:“三、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可見,對于按照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是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需要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
即使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計入了無形資產科目,但是在房屋建成后計算房產稅時,仍需要并入到房產原值當中計算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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