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非上市的服務型企業,執行的是企業會計準則并且今年還尚未使用新租賃準則。前年一次性租用了某廣場的一層辦公樓用于日常辦公。由于今年受疫情的影響,我司在疫情期間享受了租金的減免,請問如何做賬務處理,是沖減費用還是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答:由于貴司2020年還尚未執行新租賃準則,故貴司仍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06〕3號)。
根據財會[2020]10號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06〕3號)的企業在疫情期間享受的租金減免,對于經營租賃,承租人可以在減免期間沖減“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
綜上,貴司2020年享受的租金減免可以沖減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
相關規定: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財會[2018]35號)
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20]10號)
二、確認和計量
(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06]3號)的企業。
1.承租人會計處理。
對于經營租賃,承租人應當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方法將原合同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發生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或有租金,在減免期間沖減“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應當在原支付期間將應支付的租金確認為應付款項,在實際支付時沖減前期確認的應付款項。對于融資租賃,承租人應當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折現率將未確認融資費用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方法對融資租入資產進行計提折舊等后續計量。
發生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或有租金,在達成減讓協議等解除原租金支付義務時,沖減“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并相應調整長期應付款,按照減讓前折現率折現計入當期損益的,還應調整未確認融資費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應當在實際支付時沖減前期確認的長期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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