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接手了一個園區的運營管理權,原來的園區管理公司與房東簽訂了5年的租賃合同,但只經營了一年就將園區運營管理權轉讓給我司。現在讓對方開具發票,對方應該開具什么稅目的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無形資產中還有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貴司接手的是園區的運營管理權,不僅包括了不動產的租賃,還有已經在園區里的企業所帶來的利益。因此貴司接手的是一項可以經營的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對方在開具發票時可以開具“無形資產”大類中的“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發票。一般納稅人轉讓非土地無形資產的稅率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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