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的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時,是以應付職工薪酬的借方數還是貸方數作為取數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其中,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可見,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需要考慮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而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屬于會計處理上的應發工資,也就是“應付職工薪酬”的貸方數。
因此,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的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時,是以應付職工薪酬的貸方數作為取數。
需要注意的是,應付職工薪酬的借方屬于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
附: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四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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