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2020年按規定提取了安全生產費,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安全生產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不能,匯算清繳時需要做調增嗎?
答:不能扣除,需要調增。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有關規定,未經核準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第一條規定,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預提的安全生產費,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預提的安全生產費如果在 2020 年發生了實際支出,那么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未使用完的安全生產費,屬于預提的費用,尚未實際發生,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部分,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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