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可能會遇到這種情況:發票原件在郵寄途中丟失,只拿到發票復印件,這時候企業可以憑復印件進項抵扣嗎?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發票原件丟失,復印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因此,如果受票方取得銷售方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復印件,按照稅法規定,是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需要注意一定要是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復印件。
發票丟失可以補開嗎?
按規定,已經開具發票丟失不是發票作廢或者沖紅重開的理由,是不能補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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