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有一欄“規格型號”,是不是一定要填呢?如果不填,是否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能作為稅收憑證?
增值稅專票“規格型號”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因此,會計人在收到沒有填寫“規格型號”的發票時,肯定會有疑問:這是符合規定的發票嗎?
答案是符合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5月11日發布的《增值稅發票開具友情提示》,其中第四點“其他欄次填開要求”就對此作了解釋:“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欄可按實際業務填寫,無此項目可不填。“收款人”、“復核”欄可按實際需要填寫,“開票人”欄為必填項,“銷售方(章)”欄應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從目前的發票政策法規來看,“規格型號”欄并不是必填項,有則按實際業務填寫,無此欄目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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