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會計人員咨詢,公司作為貿易商收到了供應商開出的發票名稱是中文加英文,這種發票名稱帶有英文可以正常使用嗎?
發票可以開英文抬頭嗎?
使用英文開具增值稅發票,不符合相關規定。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原則上在開具發票時應當使用中文,如果使用外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不按規定開具發票。
但是出口企業有實際需要,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會同時使用到中外兩種文字,甚至還會出現購買方是外商且無中文譯名的情況。
根據稅務局納稅服務答疑,符合“不可替代性”、“國際通用性”以及“行業慣用性”三種特殊情況的可以使用外文,開具的發票允許正常使用。
相關規定:東莞稅務公眾號答疑:納稅人開具發票需要使用外文,應該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的有關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根據上述規定,開具發票時應該使用中文。如果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時違規使用外文,而被認定為屬于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情形的,可能會影響進項稅額的抵扣。同時,還應掌握以下3個原則。
1、不可替代性:發票“項目名稱”欄應避免使用非必要外文,如果該外文不可用中文替代的,則可以使用。發票項目內容含有不可替代性外文的情況一般包括以下兩種:一是涉及品牌或注冊商標的,比如“TCL電視機”等,因為品牌或商標用語具有不可替代性;二是涉及產品規格的,如果產品的規格型號本身就是使用含有外文的文字標示,也具有不可替代性。
2、國際通用性:發票的“單位”欄填寫的“KG”(千克)、“M”(米)、“L”(升)等屬于國際標準計量單位,因這類英文縮寫符合國際標準,并且符合大眾的理解習慣,具有國際通用性,也可以在開具發票中使用。
3、行業慣用性:有些含外文的用語具有行業慣用性。比如在我國,將人造革區分為PVC人造革、PU革、合成革等。在開具涉及PU革材料的發票時,納稅人習慣使用“PU革”、“PU女裝鞋”等名稱,因具有行業慣用性,也應允許在開具發票時使用。
因此,在開具發票時使用含有外文的用語,如具有不可替代性、國際通用性或行業慣用性,不宜認定為屬于“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情形”,可以作為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扣除,也不應影響進項稅額的抵扣。
(時間:2017-04-11,資料來源:東莞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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