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責任,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我們要知道繳納社保和會計處理是兩個概念,因此發工資但不交社保同樣是能入賬的。
發工資但不交社保能入賬嗎?
不交社保的企業員工,只要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或事實合同,就可以作為應付職工薪酬入賬。
會計核算是按實際發生額進行的,只要有發生支付行為,就應在會計賬上顯示。
計提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當然了,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有風險的,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2、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5、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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