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散時,需要經過合法有效的清算程序,并且辦理工商稅務注銷登記,才能實現其主體資格的滅亡。
企業清算的規定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合并、兼并、破產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為終結企業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企業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企業未了結的業務、資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企業清算主要包括自行清算、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三種類型。
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納稅人依法清算時,以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清算所得的計算公式:
企業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財產變現損益+清算財產盤盈
企業的凈資產或剩余財產=企業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企業拖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付的各項債務-收取債權損失+償還負債的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
企業的清算所得=企業的凈資產或剩余財產-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企業稅后提取的各項基金結余+企業法定財產估價增值-企業的資本公積金-企業的盈余公積金+企業接受損贈的財產價值-企業的注冊資本金
清算所得稅額=企業的清算所得×企業清算當年經營所得適用的稅率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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