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申報表的銷售收入是應稅銷售收入和免稅銷售收入及以免抵退銷售收入,而利潤表上是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所得稅表上是營業收入,三者金額不同是很正常的。
1.增值稅申報表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收入可能不一致
它有以下兩個因素造成:
A.兩項收入各自包涵的項目內容差異:
我們先來了解企業所得稅報表中的營業收入是由哪些內容構成。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收入明細表》附表一中包括以下項目:
a.銷售(營業)收入合計:
⑴銷售貨物;⑵提供勞務;⑶讓渡資產使用權;⑷建造合同;⑸材料銷售收入;⑹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⑺包裝物出租收入;⑻其他。
b.視同銷售:
⑴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⑵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
由此可見,如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勞務,納稅義務時間與會計確認收入相一致,同時又發生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業務,顯然會產生同期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營業務收入大于增值稅申報表中的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金額。這就是說主營業務收入中即有增值稅應稅收入,又有營業稅應稅收入時,兩報表一定存在不一致情形。
B、兩者對同一銷售對象確認收入口徑不同而產生差異。
對于僅發生增值稅應稅業務的企業,也會存在兩表收入(僅以銷售商品收入為例)不同情形。這是因為在確認收入時,企業所得稅規定與會計核算基本相同,較注重商品風險轉移、商品管理權等。企業所得稅中的確認收入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2.增值稅申報表與會計報表的收入可能不一致
(1)若企業發生正常固定資產清理、提前收房租并開具發票,可能使增值稅申報表與會計報表收入不一致。 (2)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早于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的兩種情況下的賬務處理,會造成兩者的收入不一致。
3.會計報表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收入可能不一致
(1)涉及到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時,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條要求按“應付”日期確認收入,兩者存在差異。 (2)有關政府補助遞延收入、政策性搬遷的業務處理時,會導致會計報表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收入不一致。
4.年度會計報表利潤與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應納稅額所得額一般情況下不一致
因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應納稅額所得額是在年度會計報表利潤的基礎上納稅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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