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具的發票由于收款人和復核人是同一人而被購買方拒收,所給出的理由是當地稅務局曾以此為由退回他們的發票。請問政策法規對這一問題是否作出過相關解釋?是否合理?
購買方拒收我司發票的理由是收款人和復核人為同一人,請問合理嗎?
答:首先,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發票基本內容必須包括開票人,但對于收款人及復核人并沒作嚴格規定。其次,根據國務院587號文件可以了解到,其中只做出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的的要求,并沒有復核人、收款人的相關規定。
有些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因財務風險控制的需求,而對發票做出了收款人和復核人不能是同一人的要求。這樣一來有助于防范企業風險。當購買方以收款人和復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發票時,建議貴司可采用與雙方協商解決的方法,如果協商不成,則將收款人和復核人變更為兩人。
綜上所述,購買方以收款人和復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發票,法規上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相關政策規定解讀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序、順序及欄目開具發票,作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且加蓋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可得: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發票代碼和號碼、計量單位、單價、數量、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開票人、大小寫金額、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及開票日期等。
發票丟失后是否需要登報聲明作廢?
答:發票丟失后,是需要登報聲明作廢的。發票丟失了,應當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且登報聲明作廢。注意遺失聲明除了可以在《中國稅務報》刊登,也可以在其他報紙上刊登。
參考文件: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
發票丟失后會被罰款嗎?
答:根據有關規定可得,發票丟失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0元以下罰款,對于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具體處罰金額大小結合本省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而確定。
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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