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惠民稅收政策。其中就有提到社保減免的政策規定。那么疫情期間的社保減免的賬務處理該怎么做?能計入成本費用嗎?
疫情期間的社保減免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答:還未有明確規定,實務中采用兩種方式處理:沖費用和計入營業外收入,不屬于不征稅收入。
另外一種處理方法是由于免征,所以無需計提,即不做賬務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可得:除稅收返還外,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也屬于稅收優惠范圍。
這類稅收優惠由于沒有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同時也不屬于財稅〔2008〕151號的財政性資金,所以建議不按照“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進行處理,直接做不計提即可。
疫情期間減免的社保費能否計入成本費用?
對于疫情期間社保減免的會計處理,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實務中常見處理方法,上文已提到。如果按照第一種沖費用和計入營業外收入的處理方式,則可能會出現以下情況:
案例說明:
B公司將疫情期間免繳的社保費、醫保費共計50萬元均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即同時結轉營業外收入50萬元,其中的20萬屬于和研發人員相關的費用計入“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社保費(醫藥費)?!?/p>
1、該支出可以稅前列支嗎?
答:案例中計入成本費用的50萬實際上并未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其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注意:實務中也有未實際發生,但可以稅前列支的情況,比如財稅【2015】9號規定的金融機構按要求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特定期間可以稅前列支。
2、計入研發費用的部分可以加計扣除嗎?
答:案例中B公司計入“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社保費(醫保費)”的20萬元不能加計扣除。
參考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7號公告)
綜上所述,如果企業忽略了以上問題,既在稅前列支,又將研發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這樣必然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涉稅風險。所以對于疫情期間社保減免的賬務處理,做好的方式就是不作任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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