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提存計劃的賬務處理比較簡單,因為企業在每一期間的義務取決于該期間將要提存的金額。因此,在計量義務或費用時不需要精算假設,通常也不存在精算利得或損失。
對于設定提存計劃,企業應當根據在資產負債表日為換取職工在會計期間提供的服務而應向單獨主體繳存的提存金,確認為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設定提存計劃會計分錄
設定提存計劃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設定提存計劃解釋
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一個獨立主體(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該基金不能擁有足夠資產以支付與當期和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所有職工福利,企業不再負有進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相關文件的規定,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即收益水平與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各期的繳費水平不直接掛鉤,企業承擔的義務僅限于按照規定標準提存的金額,屬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所稱的設定提存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區別
1、定義的區別
設定提存計劃,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而設定受益計劃,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
2、會計處理的區別
設定提存計劃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確認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資產成本)。而設定受益計劃采用“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和“適當的精算假設”,將確定的公式產生的福利義務歸屬于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后續年度福利水平提高時,設定受益計劃應按照直線法將累計設定受益義務,歸屬于職工提供服務而導致企業第一次產生福利義務至服務不再導致設定受益義務顯著增加的期間。
3、折現方面的區別
設定提存計劃如果在報告期后12個月仍有支付的金額,應折現。設定受益計劃對所有設定受益義務折現,包括12個月內支付的義務。
4、風險承擔的區別
設定提存計劃一般非企業承擔,而設定受益計劃一般由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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