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資會計分錄主要涉及發出物資、支付加工費用、應負擔的運雜費等、繳納消費稅(直接銷售產品)、連續生產的應稅品、收回加工品及剩余物資的情形,具體如下:
發出物資
發出物資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實際成本)
貸:原材料(計劃成本)
庫存商品等
材料成本差異(或借方)
支付加工費用等
支付加工費用、應負擔的運雜費等: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繳納消費稅
繳納消費稅(直接銷售產品)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銀行存款等
注:用于直接銷售的消費稅應稅產品委托加工,原則上在被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消費稅直接計入產品成本不單獨計提。
連續生產的應稅品
連續生產的應稅品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等
注:用于連續生產的委托加工品,單獨計提消費稅,可用于抵扣本產品后期的消費稅。(需生產后依然是消費稅應稅商品)
收回加工品及剩余物資
收回加工品及剩余物資
借:原材料
庫存商品等
貸:委托加工物資
材料成本差異(或借方)
委托加工物資解釋
委托加工物資是指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裝物、低值易耗品而非自己生產加工的物資。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產提供單位自行采購原料),受托方只代墊部分輔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經營活動。
委托加工物資分類
委托加工物資,按照收回的產品是否直接用于銷售,可分為兩類,直接用于銷售的,計入“庫存商品”,我們稱之為庫存商品類。第二類是不直接銷售,而是繼續加工。計入“原材料”,我們稱之為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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