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入賬價值的確定,主要有四點,具體如下:
1、按貨物清單或相關采購合同協議上的價格入賬;
2、按最近一次的采購價格入賬;
3、按最近市場的公允價值入賬;
4、按售價×預計成本率。
一般納稅人暫估入庫的,存貨入賬價格應根據與銷售方約定取得發票類型進行區分情況入賬: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不含稅價格入賬;將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按含稅價格入賬。小規模納稅人應按含稅價格暫估入庫。
暫估入賬解釋
1、暫估入賬是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一種體現,是指業務已經真實發生,在發票尚未收到的情況下,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為了反映企業真實的業務情況,則需進行“暫估入賬”處理。
2、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于已驗收入庫的購進商品,但發票尚未收到的,企業應當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如合同協議價格、當月或者近期同類商品的購進成本、當月或者近期類似商品的購進成本、同類商品同流通環節當期市場價格、售價*預計或平均成本率、等)暫估入賬。
暫估入賬金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嗎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相關規定:
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
綜上,暫估入賬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暫估入賬成本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相關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p>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環節,暫估入賬成本可以憑借有關支付憑據進行稅前扣除。同時,能夠規避后期多繳納稅款的情況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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