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受益計劃是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指的是企業承諾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或分期支付一定金額的養老金,只要職工退休時企業有能力履行支付義務,企業是否按時提取養老金以及提取多少都由企業自行決定。
設定受益計劃具體解釋
設定受益計劃,是在企業年金計劃中根據一定的標準(職工服務年限、工資水平等)確定每個職工退休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由此倒算出企業每期應為職工繳費的金額。由于職工在退休后每期所能獲得的年金是固定的,年金繳費和投資運營的風險都由企業承擔,因而也稱作“待遇確定型計劃”。
設定收益計劃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對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通常包括下列四個步驟:
(一)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采用無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設對有關人口統計變量和財務變量等做出估計,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并確定相關義務的歸屬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折現率將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予以折現,以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
(二)設定受益計劃存在資產的,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減去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公允價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確認為一項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
設定受益計劃存在盈余的,企業應當以設定受益計劃的盈余和資產上限兩項的孰低者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資產。其中,資產上限,是指企業可從設定受益計劃退款或減少未來對設定受益計劃繳存資金而獲得的經濟利益的現值。
(三)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四)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
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區別
設定提存計劃,指的是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企業在員工離職后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原準則下是在"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中核算,根據新準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是屬于設定提存計劃,需在"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后福利"中核算。
設定受益計劃,指的是除了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例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社會統籌外補充退休金。在舊準則中沒有對這個業務做出明確的處理規定,但是在新準則中就對處理方法進行了規范。設定受益計劃在具體操作上比較麻煩,需要精算師確定每期應為職工繳費的金額,會計人員根據精算師精算的結果計算確定企業每期的年金費用水平,并進行相關的確認和列報。這一變動對很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了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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