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企業增值稅納稅人類型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兩種。其中,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500萬元),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而一般納稅人則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通常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在日常交易往來過程中,其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如若遇到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一般需要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而一般納稅人則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小規模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發展過程中,如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又應如何進行處理呢?接下來,本文將對此進行簡要說明。
首先,在回答這一問題之前,我們需要先明確這樣一個概念,即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沒必要退回要求重開。另外,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專用發票,不需要進行認證抵扣,而只需直接計入相關的庫存成本或者費用科目就可以。
另外,對于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在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增值稅。其具體依據如下: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根據財稅「2016」36號: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規定:
現將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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