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先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收優于無擔保債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納稅人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被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犯罪所得的同時又欠繳稅款的,納稅優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收是什么?
稅收是指人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部分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人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
稅收優先原則的表現
1、稅務機關具有優先征收無擔保債權稅款的權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是指納稅人在有其他應償還的債務的同時有繳納稅款的義務,且納稅人未設置相應的擔保物權的財產,無法同時滿足繳納稅款又清償以及其他公司債務的需要,此類財產應該先用于償清應交稅款。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取得納稅人無擔保物權的財產,可以優先于其他債權人。
2、稅收優先于在之后發生的抵押、質押和留置權等權利。
繳納稅收的義務優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同一納稅人以其個人財產為基礎設定抵押質押行為,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的時間之前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制度執行都應排在稅收的后面。
稅收優先權
稅收優先權是指當和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稅收具有優先受償權。稅收優先是法律法規保障國家稅收的一項基本原則。當納稅人財產不足以同時滿足繳納稅款和償付其他相應債權的需要時,應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稅款進行優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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