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房地產開發商興建一棟25層的商住樓,于2017年12月招標后,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標承包,簽訂的施工合同工期為20個月。在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之前一周,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2018年2月,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部分隱蔽工程覆蓋,監理單位要求將覆蓋層剝離,施工單位以影響施工為由拒絕。2018年3月,由于承包單位施工原因導致毗鄰地帶的人員受傷。2018年8月工程竣工,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了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后仍未進行驗收。 該商住樓工程的開工日期為( )。
A: 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
B: 實際進場施工時間
C: 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
D: 綜合考慮確定開工日期
此題考查開工日期認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