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下列情形中,股份有限公司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是( )。
A: 該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5
B: 持有該公司5%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
C: 監事會提議召開
D: 董事人數不足法律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1/3時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選項D錯誤。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選項A錯誤。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選項B錯誤。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選項C正確。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