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于2019年10月1日入職某公司擔任高級產品經理,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登記地是甲地,趙某實際工作場所是乙地“。2020年1月10日,該公司與趙某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公司為趙某安排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費3萬元,培訓期間差旅費1萬元,趙某應當服務公司滿4年,自入職之日起計算,趙某未按約定服務期滿的,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4萬元“。隨后,趙某參加了專業技術培訓,公司承擔了4萬元的費用。2021年9月30日,趙某正式離職,離職申請書載明離職系個人原因,2021年10月,公司向甲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1年11月,趙某向乙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以上材料,回答下列問題:趙某的勞動合同期限為()。
A: 2019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
B: 2019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
C: 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
D: 2020年10月1日-2-22年9月30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滿,但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根據案例,趙某的合同為2019年10月1日入職,合同期限為3年,服務期為4年,所以順延至服務期滿,即2023年9月30日。因此,選項A正確。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