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于2019年10月1日入職某公司擔任高級產品經理,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登記地是甲地,趙某實際工作場所是乙地“。2020年1月10日,該公司與趙某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公司為趙某安排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費3萬元,培訓期間差旅費1萬元,趙某應當服務公司滿4年,自入職之日起計算,趙某未按約定服務期滿的,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4萬元“。隨后,趙某參加了專業技術培訓,公司承擔了4萬元的費用。2021年9月30日,趙某正式離職,離職申請書載明離職系個人原因,2021年10月,公司向甲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1年11月,趙某向乙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以上材料,回答下列問題:趙某應賠償的違約金是()。
A: 40000
B: 0
C: 20000
D: 30000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根據案例,公司支付的費用為4萬元,服務期為4年,即平均一年1萬元,趙某已經履行2年,所以賠償2年的違約金即可,也就是2萬元。因此,選項C正確。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