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于2019年10月1日入職某公司擔任高級產品經理,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登記地是甲地,趙某實際工作場所是乙地“。2020年1月10日,該公司與趙某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公司為趙某安排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費3萬元,培訓期間差旅費1萬元,趙某應當服務公司滿4年,自入職之日起計算,趙某未按約定服務期滿的,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4萬元“。隨后,趙某參加了專業技術培訓,公司承擔了4萬元的費用。2021年9月30日,趙某正式離職,離職申請書載明離職系個人原因,2021年10月,公司向甲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1年11月,趙某向乙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以上材料,回答下列問題:如果當事人對管轄地有異議,應當在()提出。
A: 答辯期滿前
B: 開庭審理前
C: 開庭審理中
D: 開庭結束前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因此,選項A正確。
答案選 A